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47號上 訴人即 龐馳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原 告法定代理人 范宸赫被上訴人即 陳諺緯被 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通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裁判案由:返還工資
裁判日期:2025-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