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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原 告 林珈玟即林彥儀

林詩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被 告 蘇素卿兼蘇忠雄之承受訴訟人

蘇素燕兼蘇忠雄之承受訴訟人

蘇錦堂兼蘇忠雄之承受訴訟人

蘇家慧兼蘇忠雄之承受訴訟人

蘇素瑩兼蘇忠雄之承受訴訟人

蘇家琪兼蘇忠雄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11分割方法欄、附表二記載,應更正如附表一編號11分割方法欄、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怡伶附表一:被繼承人蘇余秀蘭所遺財產及分割方法

11 中華郵政公司通霄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1,999,157元及其利息 1,779,066元先分配蘇素燕取得,其餘金額依附表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附表二:

1 蘇素燕之借款 3,000,000元 2 蘇素卿支出之醫療、生活費及111年地價稅(內含蘇素燕支付之15,000元) 452,263元 3 蘇家慧支出之喪葬費 445,004元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