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
113年度親字第65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陳儀珮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被 告 劉宇宸
陳冠妏
陳奇聖陳佳君陳正翰陳憲明翁翠珍陳昀煒陳彥璉陳昺安陳志明陳碧英陳寶玉彭妙婕
彭佳祺陳水德
陳張玉秀陳木得陳燕月
陳碧燕
陳金月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秋福
陳桂櫻共 同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被 告 蔡美珠
鍾燕飛陳月婷陳政宏陳清智吳森福吳愉安吳愉芯吳政宇上 三 人共 同法定代理人 陳夢婷被 告 吳佳隆
吳美慧陳彩燕陳秋東江秋梅陳淑芬陳昱伶陳暐潔陳昱汝
陳啟汶蔡子慶蔡子雋蔡寶鳳蔡水玉姚文心曾金樹陳木榮蔡月鶯陳奕朋陳奕杰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阮長安被 告 陳木通
陳淑惠黃火坤陳螺分陳文娟黃麗雲李黃素蘭張簡月意陳賢國陳秋萍陳淑華陳良慶陳漢川陳鳳櫻陳寓凌陳鳳玉
陳麗庭洪大鈞洪士鈞洪怡如林鳳姿陳郁文陳美杏陳華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