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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范整進

范東連視同上訴人 范秀琴

范整錦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范秋榮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21,66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85,2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怡伶附表:

一、關於上訴聲明第一項部分:3,522(平方公尺)×2,500(元)×1/2=4,402,500

二、關於上訴聲明第二、三項部分:(1,405,248+119,200)×1/5=304,890(小數點意下四捨五入),此部分列入遺產予以分割,於核算訴訟標的金額時不再重複論計。

三、關於上訴聲明分割遺產部分:

(一)新竹縣○○市○○○段○○○○段00地號2(平方公尺)× 20,000(元)×25/192×1/5=1,04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二)新竹縣○○市○○○段○○○○段00000地號

4(平方公尺)× 20,000(元)×25/192×1/5=2,08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三)存款:(10,708+1,335+1,579+24,040+92+2,008)×1/5=7,952

(四)股票:(12,390+3,584)×1/5=3,19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五)債權:(1,405,248+119,200)×1/5=304,890(小數點意下四捨

五入)

(六)以上共計:4,402,500+1,042+2,083+7,952 +3,195+304,890=4,721,662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