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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原 告 黃燕美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複代理人 張馨月律師被 告 黃文龍

黃文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