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文龍
黃文光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燕美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77萬3,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萬1,0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