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抗字第2號抗 告 人 孫原鉦代 理 人 陳佳函律師抗 告 人 孫美英相 對 人 孫陳菊關 係 人 郭銘新
孫志遠
施華生
郭明亮上 一 人代 理 人 張嘉哲律師複 代 理人 羅文陽律師程序監理人 彭亭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彭亭燕律師為相對人戊○○(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程序監理人。
關係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預納程序監理人酬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處理家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一、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二、無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或行使代理權有困難。三、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法院依前二項選任程序監理人後,認有必要時,得隨時以裁定撤銷或變更之。法院為前三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被選任人及法院職務上已知之其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礙難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或顯有延滯程序者,不在此限。」、「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又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受監護宣告之人如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至4項及第16條第1項、第165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萬8,000元額度內為之。程序監理人酬金,法院認有必要時,得斟酌情形,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一部或全部。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關係人乙○○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乙○○為相對人之次子,相對人因年老失智原因,雖經送醫診治仍不見起色,現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請求宣告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關係人乙○○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指定關係人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原審裁定認為,相對人疑因罹患失智症及癲癇症,其鑑定時之精神狀態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狀態,爰依法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關係人乙○○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指定關係人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四、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丁○○照顧相對人12年,目前相對人雖入住崇德護理之家,惟相對人之相關事務亦係由伊處理,反觀關係人乙○○、甲○○對相對人不聞不問10餘年,且關係人乙○○有精神障礙病史,情緒工作均不穩定,而甲○○有積欠信用卡債,債信不良,又其等均非住居新竹,若相對人有緊急事件均處理,其等均無法及時處理,是原審選定關係人乙○○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指定關係人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顯不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選定抗告人丁○○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指定抗告人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五、經查,本件抗告人及關係人均為相對人之成年子女,其等間對於何人適任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人選及應指定何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人選意見歧異,惟本件抗告人丁○○及關係人乙○○均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是何人適合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對相對人之權益有重大影響,為確保其最佳利益,保障其表意權及聽審權,暨確保其最佳利益,確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經本院審酌彭亭燕律師具備專業知識與實務工作經驗,且願意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爰依法選任彭亭燕律師為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另,彭亭燕律師於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之後,應分別與抗告人丁○○、丙○○、關係人乙○○、甲○○、郭明亮等人會談,並至崇德護理之家瞭解相對人目前之養護情形及相關事務係由何人負責處理,並觀察本件抗告人及關係人等人與相對人之互動情形,暨相對人與抗告人及關係人等人間之情感聯繫狀況,復探究基於相對人之最佳利益,宜選定何人擔任其監護人,及指定何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為適當,於113年7月20日前提出書面報告提供本院參考。
六、又本件各受會談人均應配合程序監理人辦理,且不得錄音錄影,如有書狀或證物提出,自應以正本送達本院、繕本送達對造及程序監理人,不可要求程序監理人私自受收。各會談人於程序監理人提出報告後,如有必要應經由代理人或法院與程序監理人聯繫,不可再與之聯繫,如有騷擾情事,程序監理人自得將相關資料提供法院於本件審理時參酌,附此敘明。
七、此外,為使程序順利進行,茲依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5 項及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併諭知本件程序監理人報酬預估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由關係人乙○○先為預納,並待本案終結後,就實際核准之報酬為多退少補,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黃致毅法 官 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