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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家聲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228號聲 請 人 曾國賓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家訴字第21號履行贈與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家訴字第21號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敗訴之當事人,惟聲請人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對於法庭中雙方陳述未完整記載於筆錄中,為確認113年3月20日開庭時之筆錄內容及提出完整攻防之上訴理由狀,實有關聲請人之權益,故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家訴字第21號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之當事人,係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又聲請人陳明其因上開事由而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可認其確有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自身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支付費用。另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裁判日期:2024-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