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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家聲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325號聲 請 人 劉德亮 住新竹縣○○鎮○○路○段000巷0號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劉金月關 係 人 劉得文

劉金定

劉金雲

劉瑞琴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選任劉瑞琴(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繼承人劉呂算妹(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3年3月13日死亡)之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分割遺產等繼承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遺產之分割(含辦理分別共有在內)不得侵害受監護宣告人甲○○之法定應繼分。

二、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甲○○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下稱相對人)與聲請人為姊弟關係,聲請人並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劉邦進(即兩造父親,於民國112年11月12日死亡)之繼承人,現擬共同訂立分割繼承協議書,因該行為與相對人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爰依民法第1098條第2項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任關係人劉瑞琴即相對人之堂姊為其之特別代理人,以利日後代為處理事務;另兩造母親劉呂算妹於113年3月13日死亡等語。

二、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98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觀之同法第1113條規定即明。次按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時,應斟酌得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法院為前項選任之裁定前,應徵詢被選任人之意見。前項選任之裁定,得記載特別代理人處理事項之種類及權限範圍,家事事件法第111條第1、2、3項亦有明定,此規定,於法院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準用之,觀之家事事件法第176條第4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關係人劉瑞琴簽立之同意書(同意出任特別代理人)、戶籍謄本(含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17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監宣字第15號民事裁定及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於辦理被繼承人劉邦進之分割遺產等繼承及辦理分別共有事宜時,因聲請人同為繼承人之一,與相對人之利益相反,且依民法第106條之規定,兩造互為原被告、攻防對立亦屬不得代理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前揭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分割遺產事件之特別代理人,於法自無不合。

(二)本院參酌聲請人之主張,審酌被繼承人劉邦進係為關係人劉瑞琴之伯叔,且劉瑞琴於聲請人所述辦理被繼承人劉邦進之分割遺產繼承事件中,並非繼承人或具其他利害關係之人,亦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情,並有聲請人提出劉瑞琴具名之願任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亦查無劉瑞琴有不適或不宜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之消極原因,堪認由其擔任相對人之上開事件特別代理人,對相對人之權益應可善盡保護之責。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劉瑞琴為相對人於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分割遺產事件中關於辦理被繼承人劉邦進之遺產繼承及分割之特別代理人,於法並無不合,爰准其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又劉瑞琴於擔任相對人前揭事件之特別代理人與其餘繼承人為分割遺產繼承協議時,不得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相對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否則恐涉及刑法背信罪責,併此指明。

四、又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得記載特別代理人處理事項之種類及權限範圍,家事事件法第111條第3項定有明文,業如前述,基此,本裁定選任之特別代理人於辦理上開遺產分割事務時(含辦理分別共有在內),不得侵害相對人之法定應繼分,以維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之法定權益,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房屋坐落門牌號碼 權利範圍 面積(平方公尺) 價值(新台幣) 1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6分之1 785.21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100元 2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102.93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1,100元 3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6分之1 171.13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850元 4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232.19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113元 5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同上 1.33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4,000元 6 門牌號碼:新竹縣○○鎮○○里○○路0段000巷0號房屋(未辦理建物保存登記) 1分之1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總面積:228.90 評定現值:141,700元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