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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家聲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43號聲 請 人 陳素鳳

符駿顯符湘英符湘琳共同代理人 郭明松律師

李英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家繼訴字第四○號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一一二年五月十日、一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一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一一二年十一月八日、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法庭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釐清及確認證人完整之陳述內容,並為補充全案言詞辯論意旨內容,依法聲請交付民國112年4月19日、同年5月10日、同年6月14日、同年7月26日、同年11月8日、同年12月27日法庭錄音內容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所聲請交付之法庭錄音內容,就參與法庭活動而錄製之聲音,涉及隱私之蒐集利用,是聲請人就依法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使用應以所陳明理由之範圍目的為限,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裁判日期:202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