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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家訴字第 39 號民事和解筆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訴字第39號原 告 古淑鳳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被 告 楊世安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上列當事人因■列舉式■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選任程序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列舉式■為■列舉式■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處理家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__

三、經查,本件確有下列情事之一:□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

□無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或行使代理權有困難。

□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自應依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選任程序監理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