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財訴字第45號原 告 A03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複代理人 黃昱榕律師
戴君容律師被 告 A04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原告被訴刑事侵占案件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訴訟,惟被告抗辯業以原告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侵占其新臺幣5,517,527元款項為由,對原告提起刑事侵占告訴,刻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續字第71號偵查中,並於本件主張對原告有該等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債權,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506號不起訴處分書、原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203至211頁、卷三第18頁),是被告對於原告是否有該等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債權,涉原告於本件所得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差額,實須俟前揭刑事訴訟釐清後,本件始能為正確判斷,為免審理程序浪費、空轉,故認於原告被訴刑事侵占案件訴訟終結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