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家陸許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陸許字第6號聲 請 人 曾顯鈞相 對 人 鄭賢麟(大陸地區人士,上列當事人間裁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4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書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本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已有規定。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裁定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欠缺如主文所列文件,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本院無從認定兩造該判決之生效時點,致本院無從認可該裁判,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4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附表:

一、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大陸地區上海市○○區○○○○○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之「生效(或確定)證明書」。

三、以及上開判決之生效(或確定)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之「公證書」。

四、上開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或核驗相符之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裁判日期:2024-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