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107號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86號
113年度家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0號00樓之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關於請求離婚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750元、關於酌定親權部分屬非訟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0元(計算式如下:2名未成年子女1,500×2=3,000)、關於給付贍養費部分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關於請求違約金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合計1萬7,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