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婚字第42號原 告 甲○○ 住新竹縣○○鎮○○路000巷00弄00號4樓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黃韋齊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曾鈞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裁判離婚,併請求酌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乙○○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子女扶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離婚損害、返還代墊款(房貸),嗣原告於被告為本案言詞辯論前撤回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子女扶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離婚損害、返還代墊款之訴求,僅保留訴請離婚之聲明(見本院卷第309頁),核其所為訴之撤回,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於民國99年1月16日結婚,然婚後兩造已達難以維持婚姻之程度。約於110年底,被告只是因為原告關切其為何時常在晚上無預警離家?因原告得知被告曾於離家後前往鄰居林姓女住戶家中,原告好意向該林姓住戶說希望不要再讓被告作這樣的行為等語,詎被告知悉後•竟無法控管其自身情緒,被告突於廚房持水果尖刀於一公尺的距離內對原告持刀相向,被告當場向原告揚言「我看你超不爽!」等語,令原告心生恐懼,因為原告先前曾有害怕被告會突然無法控制情緒的舉動,故曾在手機內建了110視訊報案快速鍵,故當下當被告為上開舉止時,原告立即按下上開快捷鍵,原告看到警方人員在視訊畫面出現時,要拿手機對著被告詢問「妳為何要拿刀對著我?」時 ,詎料被告竟當場用手揮擊原告所持手機•以致手機遭其當場揮落地面斷訊故障。而後竹東二重埔派出所兩名員警因聯絡不上原告,員警在撥打原告手機無法撥通後,又改撥被告手機,確認雙方在家,馬上來到系爭房地確認情形•原告因為上開事件騖恐莫名、情緒未定,而且橫遭被告上開暴力對待,原告對被告感到害怕、恐懼及寒心•因為不知道什麼時候被告還會再做出如此攸關生命且恐已涉及妨害自由、強制、恐嚇及毀損之不法暴力行為!而且被告所為上開瘋狂之持刀舉止現場,當時二名未成年子女同在家中,雖然孩子們在別的房間故當下並沒有看到,但孩子們仍能深刻感受到家中當時因被告所造成劍拔弩張的異常氣氛,而且後來警察也來現場關心,此事在孩子們心中也是永難磨滅之記憶,原告獨睡在主臥室時(原告早已獨睡在主臥室距今長達三、四年之久,於上開被告暴力行為之前,原告早已獨自睡在主臥室),都一定要鎖緊房門才敢安睡。此外•另有理髮師曾自承確實聽到被告之閏蜜(即鄰居林姓女住戶)向該理髮師爆料說「被告曾對原告持刀相向」等語。【譯文:00:03:00開始 理髮師:「我說,妳講的是拿這個東西嗎?她就說:對啊我知道啊」,原告:「拿這個,你有跟她説拿刀嗎? 」,理髮師:「嗯嗯」原告:「哦 ,然後她說是?」,理髮師:「她說她知道啊…我說…不覺得很誇張嗎?她說那是他們兩個自己的事情,就這樣子…帶過就沒有啦…」,原告:「哦,她就平心平靜的帶過這件事情…」,理髮師:「就有拿刀…對啊…她說她不管,那是他們兩個自己的事情」…】上述被告持刀暴力事件後約
一、二個月,約於000年0月間,原告發現名下自小客車AJJ-1689車身兩侧後半車身竟出現數個明顯刮痕,經由棟委轉請主委同意後,再由主委請社區調取相關監視畫面,棟委及主委均有共同見聞於社區監視畫面中,赫然發現竟是被告手持利器所為,上開原告所有之自小客車方會留下刮痕。被告先是持刀相向、進而又以利器刮車,其種種舉措屢屢以暴力及恐怖之方式為之•令原告心驚膽顫,置令任何正常男性與原告立於同一情境及立場,皆無可能再與被告維持原本之婚姻生活。原告因為孩子們當時均在就讀小學階段,只能被迫隱忍,但而今孩子們都已經國二了認知能力逐漸成熟,原告才毅然決然要為自己走出來,孩子們先前曾有感覺到父母間的關係惡化,孩子們曾向原告表示說:可不可以等到我們國中再離婚等語,而今孩子們轉眼間已來到國二的年歲,原告要為自己站出來主張離婚,希望雙方能好聚好散,並公平合理處理聯名房產。原告因為受到被告上述非法暴力行為之衝撃,深感恐懼莫名,有時睡眠時間因為被告就在客廳•原告內心太過害怕而無法安眠,有時不得已必須適時服用藥物以幫助入睡!如果被告不在家裡的話,原告內心會感到比較放鬆,就不需要服用上開助眠藥物入睡。尤有甚者,被告亦曾在約000年0月間有在家裡揚言放話向原告說「你最好保佑你爸媽能長命百歲!」云云,又於000年0月間透過孩子轉述被告竟然離間孩子們說「爸爸不理妳們了」云云,被告所為離間孩子與原告感情之舉措,令原告心痛、心寒不已!原告飽受被告上開不堪同居之身心虐待,原告因此所承受之恐懼及煎熬難以平復,非外人所能夠理解,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前開所為已將兩造間情感消耗殆盡,原告因動輒即遭被告所為家庭暴力行為,導致雙方信任基礎破裂,夫妻情感早已蕩然無存!原告與被告同住期間所為上開舉措,顯然失卻對於配偶之基本尊重,被告未顧及夫妻多年共同生活之情份,而關於婚姻之共營而言,已非夫妻所能忍受之程度,而受有精神上痛苦!原告對被告長期以來之言行,無端承受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程度之精神上痛苦致原告人格尊嚴受有嚴重侵害,已致原告不堪繼續再與被告共營婚姻生活。凡此,應可認本件原告受有其配偶之虐待已達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所定情事,為此訴請離婚。而今兩造已形同陌路,分房近三、四年之久*雙方近二年來幾乎已經沒有任何互動,偶爾只為未成年子女之教育作簡單的對話而已,沒有任何情感的交流,家裡有三個房間,原告以主臥室作為起居空間、二名國二的女兒各住一間、被告自己說要睡客廳,承前所述,之前晩上被告時常突然離家半夜才遲歸,先前原告在約110年底因曾無端遭被告持刀恐嚇,又橫遭被告於000年0月間私自以利器刮花原告名下之自小客車,被告亦曾在000年0月間放話向原告說「你最好保佑你爸媽能長命百歲」等語,又於000年0月間透過孩子轉述被告竟然離間孩子們說「爸爸不理妳們了」等語,被告對原告已心寒至極,雙方間毫無任何信任、更已沒有愛及感情,雙方已無任何實質交流,被告因原告於112年3、4月間提議離婚後,被告也開始攏絡巴結小孩,雙方平日在家裡也無視對方的存在,任何人置於原告之立場,已絕無任何維繫婚姻之意願,如此不堪之婚姻已無維持之必要!雙方已沒有任何夫妻之實、亦毫無任何情感交流,原告見到被告只剩下恐懼及害怕!雙方只是因為聯名共有系爭房地才不得已被迫還要同住於系爭竹東房地內!被告所為種種相關行徑,被告所為顯然無意於雙方婚姻家庭之維持,顯已失卻其身為配偶之基本尊重,致令一般人若身處於相同境況,均將喪失維繫婚姻之意欲,兩造婚姻破綻明顯,客觀上已達難以回復程度!應有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定之重大事由情狀!婚姻理應夫妻互相扶持,兩造婚姻已生破綻多時,應認此等破綻係被告所導致者,原告為有責程度較輕之一方。退步言,縱認雙方對於婚姻應由雙方共同經營,而對此婚姻破綻其有責程度應屬相同,揆諸前揭判旨及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旨趣所示,應許原告得向被告訴請離婚。
顯已構成婚姻的重大破綻,符合裁判離婚之事甶。被告所為,已破壞與原告間之婚姻信任基礎!並重創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幸福,對原告精神上造成至苦至痛,心中備受煎熬!原告而今回想與被告發生之衝突情景,皆令原告內心至感恐懼莫名!被告所使用之精神虐待及家庭暴力,原告深感痛苦!此痛苦若非親身經歷之人,實難以了解!被告所為已破壞兩造間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幸福,對原告精神上所造成之苦痛至為鉅大!被告所為顯然已嚴重悖離夫妻之基本相處關係!致使原告受有相當程度之精神上之至痛至苦!客觀上雙方早已形同陌路、毫無婚姻之實,卻共同纏缚在這場婚姻之囚牢與枷鎖裡,原告想要與被告好聚好散,妥切的梳理這段已經形同路人的婚姻,雙方既已二心不同,難歸一意,亦期被告也能就此放下,彼此解冤釋結,更莫相憎,離婚之後雙方從此一別兩寬!這段早已斷線的婚姻,只是一再的虚耗彼此的年歲,讓兩造永遠無法開始開啟人生的另一扇門,也無法重新開始第二人生,兩造就雙雙僵在這段早已死去的婚姻裡逐漸凋零,繼續耗損雙方的精力和生命,對彼此都是永無止盡的折磨!被告一味執著在個人過去之執念不可自拔,將其自身不肯放手之執著轉嫁予原告,拖累原告與之一同禁錮於婚姻之深淵中共同凋零,如雙方仍無法自主協議離婚,被告迫於無奈,請判雙方離婚,讓兩造均卸下婚姻的枷鎖,方能真正開始走出過去的陰霾 ,使兩造各自重新開啟新的人生!查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此為維持婚姻最重要之基礎,然而在兩造之間這份基礎卻早已不復存在多時,夫妻早已沒有夫妻之實,任何人假使立於原告之地位,均已達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雙方已無復合可能,應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兩造間之婚姻業已貌合神離、名存實亡!兩造婚姻有名無實,婚姻已有嚴重破綻!難以維持共同生活,而被告對於兩造所面臨之婚姻困境,態度消極,致使婚姻裂痕加劇!雙方難以維持共同生活,而兩造婚姻裂痕已深,情感早已消耗殆盡!顯無回復之望!致令一般人若身處於相同境況,均將喪失維繫婚姻之意欲,兩造婚姻破綻明顯,客觀上已達難以回復程度!兩造婚姻已生破綻多時,應有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定之重大事由情狀!婚姻理應夫妻互相扶持,被告毫不在意原告之感受,其所為顯然無意於雙方婚姻家庭之維持,顯已失卻其身為配偶之基本尊重,致令一般人若身處於相同境況,均將喪失維繫婚姻之意欲,兩造婚姻破綻明顯,客觀上已達難以回復程度!應有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定之重大事由情狀!揆諸前揭判旨及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旨趣所示,應許原告得向被告訴請離婚等語。
二、被告答辯意旨略以:兩造於99年1月16日結婚,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2人。原告因工作關係,時常至國外出差,未成年子女主要是由被告照顧,被告離職在家專心照顧兩名女兒。約於107、108年間,原告曾向被告提出離婚,並表示被告沒有工作不可能得到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被告於是趕緊找工作,同時擔起照顧女兒之責。原告起初以兩造外出時,未成年子女在家安全,在家裡客廳及大門裝監視器,並承諾被告在家時不會打開監視鏡頭,但被告發現其在家裡時,常常監視鏡頭是開啟的,且錄影畫面直接連到原告手機,只有原告可以觀看及保存(被告因莫名原因無法正常瀏覽監視器畫面)。被告覺得長時間恣意遭錄影,生活在無隱私之空間,於是向鄰居借梯子拔除監視器(補充:原告將家裡梯子帶走,梯子是向鄰居借的)。原告為了要離婚已經蒐證4-5年 ,會在家裡裝監視器、拿手機錄音、或是用其他錄音設備錄音,被告並未無預警在晚上離開家裡,原告如主張被告常無預警離開家裡,請依法提出證據。被告於婚姻期間,從未對原告有任何家暴之行為,更從來沒有拿水果刀對原告相向,如被告有持刀之行為,原告為通訊、資訊專業人士,既然有拍到畫面,可自行復原手機資料,故請原告提出被告持刀畫面。原告與自己的理髮師對話内容,根本聽不出來原告與理髮師談論的對象、時間及内容為何,内容斷章取義語焉不詳。且從錄音中聽到是原告誘導理髮師回應,當理髮師回答不對,還要引導理髮師講出自己希望的答案,理髮師基於以客為尊,隨意附和原告之内容,完全無法佐證被告對原告持刀相向。原告將被告趕出主臥室,原告出門就把自己的物品散落整個寢室,被告如果動了原告的東西,原告回家就怒斥被告。且原告下班回到房間就將房間的門鎖起來,不讓被告進入,被告已睡在客廳沙發兩年之久。如果被告會對原告暴力相向、原告心生恐懼云云,原告豈有可能霸佔家裡主臥室,而被告自己睡在客廳沙發。在最近一、兩年間,家中之Dyson風扇、氣炸鍋配件、水波爐、烤箱、梯子等家用品都突然不見蹤影,而原告在未成年子女面前指控家用品都遭被告偷藏起來,然未成年子女回到爺爺奶奶家,看到家裡不見的家用品都在這裡,發現原告指控不實在,且傳照片告知 被告。又被告與未成年子女約好要去露營,原告卻故意將露營用品(帳棚、桌椅及周邊用品)全部藏起來,被告找不到東西非常生氣,原告拿著手機錄影及挑釁被告並打電話至警察局,警察到兩造住家大廳後,被告向警察說明原委,警察認為僅是一般夫妻吵架,無安全疑慮即離去。原告在外人面前表現出對妻女大方、疼愛有加,實際上卻不然,被告百般容忍。兩造起爭執時,被告約略陳述意思是:如果你的父母知道你的這些行為,一定會被你氣死,你要保佑你的父母能長命百歲,不要被你氣死。原告也常在家錄音,也請原告提出完整的錄音内容,勿斷章取義,並反思自己的行為。原告主張他的汽車後車廂檔風玻璃下方及右側後方有刮傷,而被告機車停在原告汽車旁邊,被告經過原告汽車後方時,沒有任何蹲下或是手往下劃車門之行為,被告在車子後方時,手的方向是指著玻璃,經過汽車右侧也完全沒有任何刮車子的行為,故原告汽車刮傷完全與被告無關。原告比被告高壯,並有健身習慣,被告從未對原告有任何暴力行為,原告長時間在家蒐證
,如被告有不法暴力行為,原告早已訴諸法律途徑,豈可能現在才提出離婚請求,原告主張民法第1052條 第1項離婚事由,顯於法無據。兩造同住一個屋簷下,願為未成年子女共同努力,雙方婚姻並無嚴重婚姻破綻事由,仍可繼續維持婚姻。如認為兩造有離婚之破綻事由,兩造分房是可歸責於原告不讓被告使用主臥室,原告不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之規範內涵,係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列舉具體裁判離婚原因外,及第2項前段規定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抽象裁判離婚原因之前提下,明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配偶一方負責者,排除唯一應負責一方請求裁判離婚。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上開但書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參照)。蓋婚姻出現難以維持之情形,往往係諸多因素(如財務、感情、個性、生活習慣等)長期累積、交織而生,其成因及可歸責程度亦有多端。又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不僅涵蓋結婚、維持婚姻關係之自由,亦包含離婚之自由。倘雙方已逾相當期間未能共同生活,或無法改善彼此相處模式,自無限制一方請求離婚之必要。又按對於「夫妻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皆須負責時」之解消婚姻,未有法律規定限制有責程度較重者之婚姻自由,雙方自均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本文規定請求離婚,而毋須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2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現婚姻關係存續中等情,業據原告及其代理人陳述明確,並提岀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37頁),且依查詢兩造之個人戶籍資料(見同卷第161、167頁),觀之原告配偶欄記載姓名為被告,核與原告主張情節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婚後因上揭行為,且兩造個性上不合,兩造自約109底至110年初間分房迄今,現並致兩造婚姻已無維持之必要等情,經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陳述明確,並提岀戶籍謄本、主臥室房門上鎖相片、錄音譯文、光碟1份(内含錄音檔及監視器晝面影像)、刮傷及監視相片、助眠藥物之相片、父女互動共同出遊生活相片、家中環境相片、料理餐食相片、共享餐點相片、原告參與女兒們學校生活相片、原告親師相關紀錄聯絡簿相片、原告照顧女兒染役期間相關相片、女兒寫給原告之卡片香片、消費發票等相片、主計處平均每人消費支出明細、系爭竹東房地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見同卷第37至149頁),且經證人丁○○到庭具結證稱:我是原告的母親,是被告的婆婆。(問:是否了解兩造的婚姻生活狀況?)被告已經三、四年沒有回彰化婆家了,代表兩造的感情不好了,沒有回家就很嚴重了,就表示兩個不合了,被告沒有在上班,只有原告在上班。之前兩造有節慶、休假的時候一家四口都會回去彰化婆家,但是被告大概已經有三年沒有回來了,原告跟小孩都有回來。110年被告在廚房拿尖刀對著原告說「我對你超不爽的」,然後原告有叫警察,這個是原告回來跟我說的。然後被告拿尖銳的東西刮原告的車子,因為原告很喜歡車子,也是同一年,被告對原告說「你最好保佑你父母長命百歲」,從這個開始,我覺得原告處於威脅下,我也睡不著,我叫原告吃東西要小心,房間要上鎖,要注意安全。(原告訴代問〈下同〉:今年113年的農曆春節,你有看到被告跟兩名孫女嗎?)沒有。(問:妳有沒有跟誰表達想要看到孫女跟被告的意思?)親戚姊妹說他們都沒有回來,很想念,我說要到新竹跟兩個孫女吃飯,兩個孫女都沒有回話,我就不好意思來。(問:是否知道被告後來有去找工作?)我沒有很了解。(問:是否對被告的工作情況主觀上是停留在三、四年前的狀況?)我只知道被告沒有工作,有聽說被告有在找工作。(問:為什麼妳剛才說要原告在家裡吃東西要小心呢?)因為我覺得原告有受到威脅了,我自己也很擔憂睡不著。(問:關於原告他的婚姻情況,原告都會如實跟你說嗎?)會。(問:原告為什麼會跟妳講他被威脅的事情?)原告的妹妹跟我說他過的很痛苦,可是這一句話原告不會跟我說,原告只會跟我說我剛剛講的那些是,原告沒有跟我說他過的很痛苦,是原告的妹妹跟我說原告過的很痛苦。(問:是否知道原告現在在家裡如果沒有助眠藥物的話,沒辦法入睡?)對,他說他睡的不好。(問:依據妳的觀察,你的兒子跟媳婦還有可能用什麼辦法維繫婚姻嗎?)我很怕原告人身受到威脅,原告很孝順,經過這些事情,我怕原告受到威脅,我認為他們的婚姻走不下去。(被告訴代問〈下同〉:妳剛剛有提到被告有拿刀傷害原告,請問被告為何要拿刀傷害原告?)被告情緒不穩。(問:什麼叫作情緒不穩?是有發生什麼事情嗎?)原告跟我說被告情緒不穩,有叫警察,所以我才覺得被告情緒不穩。(問:請問什麼是情緒不穩?)被告發作,我怎麼知道。(問:請問妳有跟被告確認過嗎?)我沒有跟被告講話,這幾年我沒有跟被告講話。(問:妳有被告的手機號碼嗎?)沒有了。(問:妳有被告的line嗎?)沒有,我有孫女的line。(問:妳有跟原告要過被告的電話,確認這些事情嗎?)沒有。我很怕她情緒不穩,又加重傷害原告,我當然不敢跟被告講話。(問:被告有對妳做任何攻擊或傷害的行為過嗎?)沒有。(問:兩個小孩回彰化的時候,有向妳提過被告攻擊原告的事情嗎?)沒有,因為我們沒有問,他們也不會談不好的事,我也不敢問。(問:如果妳認為被告很可怕,為什麼會在今年初會向孫女表示吃飯?)我是要跟孫女吃飯、送個紅包、過年。(問:妳有跟原告表示妳這個想法過嗎?)有。(問:為什麼後來沒有做?)因為兩個小孩沒有回話,表示不同意跟我吃飯。(問:原告的車子被刮,妳有看到被刮過的傷痕嗎?)有,就是車子後面。(問:車子被刮是什麼時候?)110年的時候,應該是110年底,被告的情緒很不穩。(問:原告失眠,有去就醫嗎?)他有在吃藥,應該就是有就醫。(問:是否知道被告這幾年父母的身體狀況?)我不知道,我不想要牽連太多問題,煩惱太多了。(問:原告有跟妳講過被告父母這幾年的身體狀況嗎?)沒有,我們只專注自己。(問:是否清楚原告平常工作收入狀況?)還好吧。就是可以帶我去好市多買東西,至於收入金額,應該年收入有兩百萬。(問:是否知道原告上下班的工作狀況?)我知道原告工作下班很晚,很常常出差,我叫他吃東西要小心。(問:妳有跟兩個孫女表示吃東西要小心嗎?)沒有,我不想影響到兩個小孩。(問:為什麼原告吃東西要小心,兩個小孩就不用小心?)因為被告應該沒有那麼殘忍會傷害小孩。(問:為什麼妳突然要表示原告吃東西要小心?)因為原告跟我說妳要祝妳父母要長命百歲,所以原告必須要活著,活得好好才能賺錢養父母。(原告訴代問:證人方稱:「原告跟我說你要祝你父母要長命百歲」,請問這句話誰跟妳講的?發言的主體是誰?)原告有一天回來,很生氣跟我說,被告跟原告說「要祝你父母長命百歲」等語(見本院卷第342至349頁),又證人張維鈞亦到庭具結證稱:(問:是否認識兩造?)我認識原告,但被告僅是知道而已。(問:是否知道兩造有發生什麼爭執的事情?)原告是我的客人,大概已經三年多,去年原告有跟我提到吵架時被告有拿刀威脅他,也有說婚姻不協和,分床很久,也有一些小孩的事,也說被告離家都是他在照顧小孩等等。我認識原告是因為被告的閨密是我的客人,透過這個閨密我才認識原告,在原告講完上面的事情後,那個閨密(姓林)也來我店裡,有聊到說她也知道被告有拿刀的事情。(原告訴代問〈下同〉:當原告跟你訴說遭被告拿刀威脅時,原告當時與你講話的語氣、心情,具你觀察是如何?)滿痛苦,已經不知道該怎麼辦,我看他是真得滿累的。(問:你方才提到有跟一位姓林的被告閨密,也有聊到上述持刀事件,是否再具體說明為什麼會跟該林姓閨密聊到原告家裡的事情?)原告每兩禮拜會來,但林小姐其實很少來我這邊,應該是去年,在原告是去年7月初講完拿刀事情,隔一個月(7月20幾號)林小姐就來了,應該是不到一個月,我就問他是否知道他們兩個人的事情,有一個最驚恐的是,是被告有拿刀,對方說對啊,真的很誇張。後來林小姐走了後,原告會來我這理頭髮,原告很驚訝說到被告竟然會跟他閨密說這件事情。(問:當你看到林小姐做出這樣陳述時,林小姐當時的語氣、情緒?)就是那是他們兩個人的事情,他們想要幹嘛就幹嘛,類似這樣子的情緒,就是聊天而已。(問:你方才提到再更早之前,原告還有跟你講到他婚姻的事情,是什麼事情?)家裡、小孩的事情。(問:這些事情是用什麼語氣、口吻,是在抱怨還是其他?)認識第三年才跟原告比較熟,才變成朋友,才有敘述他家裡的事情,但前面兩年是沒有。(問:林小姐陳述他也知道拿刀事情,有無明確跟妳說是被告告訴林小姐的嗎?)她就是知道而已,我忘記我有沒有問他是不是被告告訴他的。(被告訴訟代理人〈下同〉問:你有無見過被告?)沒有。(問:被告有無給妳剪過頭髮?)沒有。(問:是否知道兩造之間有幾個小孩?)好像有兩個。(問:是否知道該兩個女兒現在多大?)12吧,原告有時候會幫女兒搶演唱會的票。(問:你提到持刀的事情,原告有無跟妳說是發生在何時?)確切時間我不知道。(問:持刀事情原告跟妳說過幾次?)兩至三次。(問:原告跟妳說的時候,小孩在哪?反應是什麼?)小孩不在阿。(問:原告跟妳說發生持刀事件時當下小孩在哪?小孩反應?)這個我不知道。(問:是否知道發生持刀事情後原告有什麼處理方式?)稍微跟我提,發生持刀事情時他有撥手機的情形,並 問被告現在拿刀是要幹什麼。(問:原告有無跟妳說那件事情是發生在早上中午或晚上?)好像是晚上。(問:你方才說的林姓小姐,是否知道全名?)知道。(問:其全名為何?)甲○○。(問:你跟甲○○剪頭髮時,會聊什麼?)瞎聊,例如他跟什麼人在約會,他去跑步、哪裡跑馬拉松。(問:你說林小姐跟被告是閨密,這是林小姐說的還是你認為的?)是我認為的,因為他們很常出去,我也有問林小姐他們是否是閨密,林小姐說他們一起出過國,是好朋友。(問:你方才提到被告有持刀事情,你有無向林小姐確認過細節,還是一語帶過?)我有問他,他也有證實這件事情,但是細節是沒有。(請求提示原證三,卷41頁,問:這段話之前,你跟原告聊什麼?)我忘記了。(問:你之所以沒有辦法在法庭上面對兩造的原因?)我沒有想要把她的閨密拉進來。我個人是做美髮,想要保留隱私,不希望當庭面對兩造。(原告訴代問〈下同〉:你方才提到持刀事件後的處理,是原告跟你說他有撥手機,有無號碼或是APP?)有APP就是按下去就是通知警方,黃色的,110。(問:你的意思是原告在持刀事件後,原告有報警?)是,當下。(問:你方才提到兩造所生子女年紀時,你說12吧,這是否是你自己推估或是用何判斷?)我是說12、13吧,好像原告有提過,但是有點模糊。(問:是在何時提過?)今年等語(見本院卷第423至428、437至442頁)。
(四)而被告則以前揭情詞為辯,並提岀108年9月25日原告臉書截圖、原告在家裝監視器之翻拍照片、原告霸佔主臥室、被告睡客廳沙發之照片、家中遺失物品出現在原告父母家中之翻拍照片、監視器影片截圖、被告與兩名未成年子女相處之照片、被告準備每日早餐予兩名未成年子女之照片、原告常出差或去外地旅遊之1ine對話紀錄、原告家暴未成年子女之照片、line對話紀錄及驗傷診斷書、原告違反交通規則紀錄、109年度兩造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110年度新竹縣家庭平均每戶所得收入調查報告、110年度新竹縣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調查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87號、110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原告告知離婚後要回美國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母親借款160萬之匯款申請書、支付209萬7000元給建設公司及15萬4400元給仲介公司之匯款資料、原告信用卡消費明細、監視器畫面說明、被告與汽車高度對照圖、車子油箱位置相片、被告勞工保險表、衛生福利部公告、被告父母就醫紀錄、疫情期間兩造line對話紀錄、000年0月間兩造line對話紀錄、113年5月7日證人筆錄內容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3至291、374至415、476至497頁)。並經證人甲○○到庭具局證稱:(問:是否認識兩造?)認識。是鄰居。(問:是否知道兩造有發生什麼爭執的情形?)爭執不知道。我只知道他們兩造要離婚,在打官司。其他的我不清楚。(問:有沒有什麼報警的事情?)之前有聽過,聽被告方講過。被告要我稍微幫他看小孩,我大概知道好像有警察來,但什麼狀況我不知道,被告沒有說,我就沒有問。(問:就妳所知或觀察,兩造的婚姻感情生活如何?)我們沒有住很近,不是住隔壁,只是同社區我們社區有七百戶,所以他們的感情生活我沒有很清楚。(被告訴訟代理人〈下同〉問:有無看過兩造一起進出社區?)沒有。(問:
是否知道兩造的工作?)知道有工作,但實際做什麼不知道。(問:被告會找你聊天、心事、聊夫妻的狀況?)不會特別聊。(問:有無聽社區的人講過被告拿刀威脅原告的事情嗎?)沒有。(問:有無聽過社區的人說過雙方的感情狀況不好之類的?)沒有聽過。(問:妳有無固定去剪頭髮的地方嗎?)之前有。(問:固定剪頭髮的地方設計師的名字?)JONHSON。我不太知道他的中文名字,是男生。(問:這個JONHSON是否跟原告是同一個剪頭髮的設計師?)應該是,因為JONHSON有跟我提過原告。(問:妳跟被告有無在同一個地方剪頭髮?)沒有。(問:妳在JONHSON處剪頭髮時,妳們是否會聊天?內容?)會,很常聊天,什麼都聊,教育、家庭、小朋友,他也會問我社區,因為我們社區鄰居也都會去剪,運動也聊。(問:JONHSON是否會跟你聊原被告夫妻間的事情?)有提過,但內容是什麼我沒有印象。(問:JONHSON有無跟妳提過兩造間有發生拿刀的事情嗎?)沒有,我應該是沒有什麼印象。(問:是否知道兩造間有小孩?)知道。(問:是否知道是兩個小孩?)兩個是雙胞胎女生。現在好像國中幾年級我忘記了。(原告訴代問〈下同〉:
妳方才提到曾經幫被告照顧小孩的原因。)她打電話給我,說她會下樓,可能會離開家裡,她在大廳,如果有需要的話,請我照顧小孩,但後來小孩沒有來我這裡。(問:具妳所知,是誰報警?)我不知道。(問:妳提到被告請你代為協助小孩,是否是因為警察會到家裡嗎?)被告說她怕她會離開家裡。(問:妳的意思是說,警察已經到被告家,被告擔心她會下樓,所以請你照顧嗎?)我不清楚這段,被告說怕她不在家,如果有需要的話她會打電話給我,而我剛好住在大廳樓上。(問:被告打電話給你時,警察是否到了?)我不清楚我沒有問。(問:事後有無跟被告確認警察到家裡的事情?)沒有,被告沒有打給我,我就覺得沒事了等語(見本院卷第429至433頁),足見原告主張兩造長期分房生活,並有因家中衝突導致警方上門處理,兩造間家中迭有衝突等情,堪信為真實。
(五)本件兩造婚後因個性未合,長期分房而居並持續迄今,且因雙坊間之衝突肇致警方上門處理,又臨訟時彼此間相互攻訐不已,堪認雙方感情趨於淡漠、已無夫妻情分可言,又兩造分房至今已逾2年,現時則未有實質上之聯繫及互動,已與婚姻之本質有違。是兩造之婚姻既已生破綻,而達難以繼續維持之程度,茲因兩造已逾相當期間未能共營夫妻生活,且無法改善彼此相處模式,自無限制一方請求離婚之必要,是本院認兩造均有可歸責之處,且查無原告為唯一應負責一方之情事,依前揭說明,併參諸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是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按離婚訴訟之各離婚事由乃屬訴之選擇合併,原告上開請求部分,既經本院審認有理由,而准予離婚,則原告另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訴請判決離婚部分,本院自無庸再予審認,併此敘明。
(六)又原告其餘之攻擊方法,或因事證已明或與待證事實無涉,故本院不再逐為審酌;另兩造之未成年子女親權未明,本件原告未於本件中一併請求酌定子女親權,實有未妥之處,亦併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