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34號原 告 黃文宜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古豐勝被 告 篁霖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陽瑾南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被 告 劉騰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