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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抗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81號抗 告 人 悠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齊軒相 對 人 林鈺軒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抗告人悠圈股份有限公司由其法定代理人陳齊軒,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皆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勞資爭議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之抗告程序亦有準用,此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悠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唐瑋翼」,嗣提起抗告後變更為「陳齊軒」,有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本件自應由陳齊軒為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楊明箴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裁判日期:202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