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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救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17號聲 請 人 DINH VAN DUC(丁文德)代 理 人 盛枝芬律師(法扶)相 對 人 金澤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丁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金澤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災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4-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