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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救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6號聲 請 人 蔣庸即蔣尚儒相 對 人 劉緯翔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113年度訴字第13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甚明。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且本件並非顯無理由,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且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尚非顯無理由,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4-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