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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18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竹中會法定代理人 林柏壽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竹中會捐助暨組職章程第一條及第九條准予變更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之內容。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因修訂捐助章程相關條文,爰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其中第1條「…本法人名下各教會及機構如附表」,於修正對照表說明表示附表增加本法人名下各教會「恩膏227」,核屬完備聲請人財團組織;第9條則是變更董事改選時間,核屬重要管理方法有關事項,均與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不生牴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佩鈴附件:聲請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附表各乙份,出處:本院卷第29~33頁。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4-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