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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23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新竹縣基督教北門聖教會法定代理人 張奇強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省新竹縣基督教北門聖教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第六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附表所示修正後捐助章程,並經新竹市政府核定准予備查。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表、修正前、後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新竹市政府113年9月2日府民禮字第1130140866號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第6條,係關於董事會職責範圍,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財團法人法、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6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部分,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4條修正捐助章程之參照版次刪除,核均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之首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