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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3號聲 請 人 曾漢珍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曾公欲慶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曾漢珍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曾公欲慶祭祀公業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八條、第十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曾公欲慶祭祀公業為符合財團法人法之規定,經公業第17屆第1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修改捐助暨組織章程第8條及第10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並經新竹市政府准予備查,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曾公欲慶祭祀公業經第17屆第1次會員大會於民國112年12月23日決議修改捐助暨組織章程第8條及第10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且已經主管機關即新竹市政府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有新竹市政府113年1月8日府民禮字第1130012640號函、條文修改前後對照表、修正後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7屆第1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及會員簽到表、第17屆第1次會員大會大會手冊等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3至31、41至47、53至130頁)。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第8條關於監事人數、第10條關於董監事期滿連任改選之規定,核屬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第8條、第10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郁筑附表: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八條:本公業設董事七人、監事三人、候補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內選任之,組織董事會、監事會,董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本公業設董事七人、監事二人、候補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內選任之,組織董事會、監事會,董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條:董事任期三年,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均得連任一屆,但董事連任一屆後得參選監事,監事連任一屆後得參選董事不受此限。 第十條:董事任期三年,監事任期三年,期滿連任之董事、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4-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