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7號聲 請 人 吳秀琦即財團法人曉龍教育基金會之清算人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曉龍教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2項)、「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78條)、「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是於財團法人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記載清算人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檢附向主管機關為解散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證明、董事名冊、選任清算人之董事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等文件,即為已足。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階段性任務完成,經董事會決議解散,且經新竹縣政府准予在案,並選任相對人之董事即聲請人為清算人,爰依公司法第83條、第326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78條規定,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之書狀,已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出具第六屆第六、七次董事會議簽到表、會議紀錄、112、113年度經費支出決算表、收支餘絀表、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新竹縣政府113年2月17日府授教終字第1130005175號函、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印鑑卡、第六屆董事名冊、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太平洋日報公告等附卷可稽(卷第13-67頁),揆之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之聲報,係屬適法,應准予備查。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