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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消債更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32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沈伊軒代 理 人 劉育志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前置調解時當庭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高嘉彤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3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請說明最高學歷、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自任職月份起迄今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三、請陳報目前工作地點,並說明未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之原因?是否為自願離職或非自願離職?為何於更生聲請後,選擇薪資較低之工作?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值為何?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是否皆設定動產抵押?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釋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信用報告中所載「金融機構詐騙通報或警示帳戶通報案件紀錄」資料為何?並提出相關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進度等文件(起訴書、判決書、調解筆錄、和解筆錄)影本及說明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從事非正常管道之投資?

八、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金額為何?

九、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十、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十一、請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金融機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事人信用報告。

十二、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11年12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