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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1號聲 請 人 恆煦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銘案相 對 人 台灣波利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菲奇提安東尼歐相 對 人 蕭仲欽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六行關於「代理人魏旭君」之記載,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魏旭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裁判日期:202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