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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5號聲 請 人 俞孟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113年度全字第49號),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撤回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人已繳交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請求扣除必要費用後,退還剩餘金額等語。

二、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經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並無得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之明文,是聲請人聲請退費,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裁判案由:聲請退還聲請費
裁判日期: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