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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6號聲 請 人 范揚琪即范揚琦代 理 人 蘇亦洵律師

楊禹謙律師相 對 人 魏美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停止執行須以有上開程序進行,以確定其實體上權利義務時,法院認有必要或聲請人陳明願供相當擔保後,始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鈞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371號給付違約金執行事件,因債權為本票,不得附條件,且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聲請人將提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三、然經本院查詢兩造繫屬案件,聲請人尚未提起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則其聲請准予供擔保停止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37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