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4號聲 請 人 張鈺鍾上列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呂學誠、詹良訓行使權利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