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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5號聲 請 人 楊士綸

楊元華楊澤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楊真珠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禁止相對人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5號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確定前,准予停止本院112年司執字第51492號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