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5號聲 請 人 楊士綸
楊元華楊澤皓相 對 人 蔡楊真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停止停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6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