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0號聲 請 人 徐晴嵐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相 對 人 李廸才訴訟代理人 黃楷銘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3號案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2號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3號民事訴訟事件中,相對人對聲請人主張返還承攬報酬等債權,然相對人曾以其對聲請人有前述債權而行使抵銷權,且該抵銷債權現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2號民事事件審理中,是以本件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及相對人可對聲請人請求之數額,尚須考量另案即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2號民事事件認定之抵銷債權債權是否存在及其數額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3號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