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9號聲 請 人 林天基

曾映翔(即林雅萍之承受程序人)共 同代 理 人 張理樂律師相 對 人 曾得亮

曾素蓮

曾柏霖李秋妹曾佑寧曾孟博曾億寧曾俊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主文第一項第2行關於「曾柏霖」之記載,應更正為「曾孟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裁判案由:變更共有物管理
裁判日期:2025-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