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護字第348號聲 請 人 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江芳妤相 對 人 李○○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李○○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王○○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上開規定,應徵費用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併將取消原訂之庭期。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