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裁全聲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姜寶玉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張紫瑜即張素菱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0日所為之110年度裁全字第90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533條前段所定,於假處分亦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0年度裁全字第90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