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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裁全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裁全聲字第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胡徐統妹代 理 人 張巧樺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邱富英 住苗栗縣○○鄉○○村○○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74年6月24日所為74年度全字第643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所謂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債權人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經本案實體判決確認其不存在或不得行使者而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對聲請人及訴外人劉仁才提起本院74年度訴字第134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並聲請本院74年度全字第643號假處分裁定獲准,且依74年度執全字第3812號為假處分執行在案。相對人所提起之實體訴訟,業經本院74年度訴字第134號、臺灣高等法院74年上字第1572號判決駁回,並經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416號裁定駁回而敗訴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規定準用同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主張,業據提出本院74年度執全字第3812號影卷(內含74年度全字第643號裁定)、74年度訴字第134號、臺灣高等法院上字第1572號本案訴訟判決及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416號裁定等影本為憑,經本院查閱屬實。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4-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