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3號原 告 溫姵嫙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秋華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系爭不動產之價額即拍定價格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柒佰肆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6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