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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號原 告 彭國榮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查報請求移轉所有權之新竹縣○○鄉○○路000號房屋及坐落土地之價額),並按該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