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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0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48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林心彤即林月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捌仟捌佰肆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零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
裁判日期:202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