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5號原 告 邱麗芳訴訟代理人 陳建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盈方、瑋銨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參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