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55號原 告 曾雲秋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鼎、林志豪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鄉○○村00鄰○○00000號臨房屋之最新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總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