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3號原 告 邱秋容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依分割共有土地之公告現值再依應繼分換算),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