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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0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90號原 告 鍾蕎安被 告 卓宸樂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9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裁判日期:2024-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