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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54號原 告 蔡育菁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謀、黎次珍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