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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1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62號原 告 廖於珍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怡雯間履行保證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
裁判日期: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