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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1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69號原 告 周楊銘被 告 鄭秀鳳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有關系爭土地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18,3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648元。復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建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本院無法核定建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查報系爭建物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後由本院另通知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裁判案由:返還財產
裁判日期:2024-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