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69號原 告 周楊銘被 告 鄭秀鳳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24,308元(含系爭土地現值5,518,308元及系爭房屋現值20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727元,扣除前繳系爭土地部分之裁判費55,648元後,尚應補繳2,0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