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03號原 告 郭鎮溢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楊禹謙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品璇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