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31號原 告 洪亦萱
洪亦陞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被 告 王耀星律師即洪瑞英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死因贈與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本院職權調得被繼承人洪瑞英之全國財產税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內容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2,0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