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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2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33號原 告 邱創發被 告 羅美門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美門間交付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793,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請求之移轉系爭457地號土地所有權之請求內容核課,並以該土地目前公告現值計價,即36,000元×272.05平方公尺=9,79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捌仟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