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84號原 告 古盛昌訴訟代理人 王正豪律師被 告 林晉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500元(房屋課稅現值259,200元+計算至起訴前之按月給付共計2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